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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

2012-01-28潘志玉

政法论丛 2012年6期

潘志玉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

潘志玉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事实认定对于司法裁判具有关键作用,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认定是靠证据来支撑的。测谎技术本身是科学的,关键在于怎么科学地去用它。测谎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可以归于鉴定结论之列。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不仅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而且也不存在理论障碍,测谎证据的应用能为解决陷入事实认定僵局的疑难案件打开一扇希望之门。对待测谎证据,我们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民事诉讼中严格规范测谎证据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 并适时推动测谎证据立法化。

测谎结论 证据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可采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司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说,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法律只不过是给裁判结果所套的一件合适的外衣而已。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并尽可能使该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客观真相保持一致并非易事。这是因为,摆在法官面前的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发生的过往事实,由于事物具有不可逆转性,已发生的事实不可能自动地重现于法官面前, 当双方当事人自说自话,各执一词,加之受当事人举证能力以及法官认知水平所限,事实认定出现僵局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在2007年“南京彭宇撞人案”中,原告坚称是被告撞倒了她,而被告则坚称自己是见义勇为,主动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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