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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如何“融贯”?*
——基于“斯科特杀妻案”的语用分析与建构

2012-01-28张斌峰

政法论丛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张斌峰 肖 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法律论证如何“融贯”?*
——基于“斯科特杀妻案”的语用分析与建构

张斌峰 肖 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没有直接证据是否可以定罪?没有直接证据的定罪是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呢?我们常常看到法官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书上写道:犯罪情节构成一个相互印证,且又完整的“证据链”。然而它们是怎样“相互印证”的,为什么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官的判决书上却无下文。事实上,“证据链”的每一个链点,均是一个事实情节,这些事实情节的内在要素与要件构成,均相互印证或相互支持,整个“证据链”的“融贯”机制,实际上因为其使用了回溯性的语用推理,正是语用推理为证据链的融贯性论证提供了新路径和新方法。

事实证据 融贯性 回溯推理 语用推理

如果犯罪分子行凶,既没有被现行抓获,也没有被害人指认犯罪的陈述,既没有目睹犯罪分子的证人证言,也没有作案过程中的视频记录,也就是说,完全没有任何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那么根据“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法律是否就对被高度怀疑的犯罪分子没有办法了呢?当然不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凡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定、充分。由于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就清楚了,还不至出现推理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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