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监禁刑执行变更范式的转换
2012-01-28王利荣
政法论丛 2012年6期
王利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
再谈监禁刑执行变更范式的转换
王利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
刑法修正案(八)在限制减刑的同时,犯罪化、刑罚化的取向明显,监禁人口增加和场所周转率下降将陷监禁刑的执行于极度的被动;鉴于当下现制依重于减刑已不适应行刑需要,废除减刑代之以假释又不能解燃眉之急,应对之策是:一方面在节制减刑基础上,清晰适用对象和条件;另一方面为加大假释力度,设置过渡场所和尝试电子监控技术,或能走出监禁刑执行的困境。
监禁率 减刑 假释
一、讨论的缘起
剥夺人身自由的技术原理是把判决对象送入人工建筑物,隔离于社会。在这样的单性社会中,服刑人与常态社会的关联不只是被物理切断,他们被迫改变自主行为方式和思维观念,受制于一套系统、细致到琐碎程度的日常行为规则,衣食需要处于低度维系状态,性需要受到长期压抑,都令其痛苦由肉体深及内心。用反个人社会存在的形式惩罚犯罪人即使以报应为由,也不应回避这一现实:“监狱作为犯罪的控制将这些人一生中宝贵活跃的时光由此转变为没有价值的人生。”[1]因此,一方面随着分类监禁和服刑人再犯罪危险评估制度的细化,针对性行为引导、心理辅导、包括谋生技能、人际交往技巧在内的教育等非制裁性因素,渗入监禁刑执行之中;另一方面,为适应服刑人再社会化需要,附条件缩短刑期和改变隔离方式成为常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