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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情理观及其当代价值*

2012-01-28顾文斌

政法论丛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顾文斌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情理观及其当代价值*

顾文斌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以天理与人情为内容的情理观影响、规范着中国传统社会民事法律规则,确立了传统民事法律的最高要求与最低底线,其以儒家礼治思想为基础,以公允、诚信、习俗原则为表现形态,贯穿于古代社会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既是古代封建官员追求的目标,也是民众民事行为的准则,并由此构建了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人情社会。在构建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科学地对待传统的情理观,取其世俗化、民族化以及权利义务对等性等合理因素,为制定融传统性与现代性为一体的中国民法典所用。

情理 价值 传统民事法律

天理、国法、人情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指导、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及日常交往行为、官府的社会管理行为及官员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其中国法侧重于规范政治活动、打击危害统治阶级统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天理与人情则注重规范人们的思想、日常行为和民事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国法是以律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刑事法典和行政法典,而天理与人情则更多地是以诏、格、科、条、例、敕、惯例、风俗、族规、家法为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规范。通过反思、观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律例、诏令、科条、族规、判牍及契约,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充斥着古人的情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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