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法的基本范畴*
2012-01-28杨士林
政法论丛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杨士林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试论我国社会法的基本范畴*
杨士林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人民之间社会给付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超越了社会保障法的给付模式和给付水平。社会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并且以社会给付为核心。我国社会法的体系宜分为“社会预防制度”、“社会扶助制度”、“社会促进制度”与“社会补偿制度”四大板块,这四大板块与社会给付程序法及社会救济法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社会法体系。它们在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公正上发挥着相互衔接、互相补充的功能,并形成一张安全网,保障个人在遭受各种风险时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社会法 社会预防 社会扶助 社会促进 社会补偿
范畴是指人们的思维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一些基本范畴。所谓社会法的基本范畴是指人们对社会法的概念、性质及其组成体系等内容的本质反映。然而,我国目前不仅社会法的观念远不及刑法、民法普及,公众对何为社会法不甚了解,甚至是一些非从事这一领域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对于何为社会法也是一派茫然。更为不安的则是,社会法理论研究者之间对于何为社会法尚缺乏基本的共识,更遑论构建逻辑严密、体系完整避免福利遗漏的社会法体系用以指导丰富多彩的立法实践!我国社会法的理论研究可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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