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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的国内立法

2012-01-28蒋剑云

政法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

蒋剑云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 410138)

2000年1月,中国首次派遣15名民事警察执行联合国在东帝汉的维和任务。2004年10月,中国首次成建制派遣了125人组成的警察防暴队赴海地参加维和行动。截至2012年5月,中国共向亚洲的东帝汶、阿富汗,欧洲的波黑、科索沃,非洲的利比里亚、苏丹和美洲的海地等8个联合国任务区派出维和警察1753人次。[1]随着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的不断增多,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有制度层面的,因此解决制度上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面临的问题中显得更为迫切,也更为重要。本文拟就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的国内立法问题作些探讨,期望能为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的国内立法提供参考。

一、对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进行国内立法是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的基本要求

(一)对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进行国内立法是确立我国参与联合国警察维和行动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采取任何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所谓正当性,就是该行为是正义的、合理的,符合人类发展的基本要求的。所谓合法性,就是该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国家行为必然要受到责难和反对。笔者认为,我国参与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行动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国家行为,它是由国家同意,受国家派遣,同时也受到国家保护的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国家行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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