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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及相关问题研究——以风险社会管理为视角

2012-01-28

政法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危害

乔 沙

(天津大学 仁爱学院社会科学与外国语系,天津 301636)

一、风险社会与刑事立法

(一)风险社会的提出

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他是的著作《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一词。风险社会理论着眼于人类进步的负面性,它核心理念的是,风险取代物质匮乏,成为后工业时代的中心议题。[1]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充裕。但与此同时,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使潜在危险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这种情形被社会学家称作“风险社会”,它是指在后工业化时代,人类借助日益发达的科学技术,在努力改善生活质量的同时,却由于高科技手段所带来的种种风险,置自身于一种不安全的环境之中,而人类的认知与实践能力却无法掌控的状态。[2]人类社会发展中一直存在着风险,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在早期的农业社会中,风险主要表现为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一系列影响农业生产进而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灾害,即自然风险;进入到工业社会以后,人作为制造风险的主体,其在生产生活所从事的活动产生的风险成为今天主要的风险类型,即现代意义上的风险。它的特点是具有人为的因素,产生于人的决策与活动,且不可避免。

在风险社会中,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保护法益不受侵害,打击具有社会违法性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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