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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文化冲突*

2012-01-28文/夏扬

中国出版 2012年18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文/夏 扬

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著作权法不仅是一部舶来的、时髦的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部传承固有文化的传统法律。相较于《专利法》或是《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具体制度设计更具有文化意味,使得著作权的内容更多地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体现着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形貌与内涵,这也使得我国著作权法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并不完全相同,并进而形成我国《著作权法》的特色。法律制度需要有合适的土壤才能生长,才能引发立法者所期待的行为并对之加以有效的规范。对于舶来的法律制度更是如此。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们,西方思想的传入给了我们要求各种个人权利的诉求,而我们仍受到传统思想的深刻影响。双方的冲突十分复杂,冲突更为激烈。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法者来说,顺从传统文化的要求,还是遵守传入的西方规则,就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考量的问题。

一、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抵牾

《著作权法》正在进行新的修改,修改草案一经颁布,立刻引起舆论大哗,对于其中第46条的规定更是千夫所指。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众多音乐人以及相关利益人都认为,这是彻头彻尾地鼓励盗版。其实类似的争论在之前的修法中已经出现,这是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文化的不同要求。

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推崇集体主义,因此与基于强调个性、保护私权的西方法律制度有些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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