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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2012-01-28狄小华张丹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中国司法 2012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狄小华张丹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文

域外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狄小华张丹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文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罚执行监督体制

(一)英国

英国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行使公诉职能,同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承担司法行政职能,但不具有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能。《英国监狱法》规定,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

1、监狱视察小组。英国在内政部内设立监狱局掌管全国监狱事务。自 1981 年后,英国在内政部设立不隶属于监狱局的监狱视察小组,定期视察各监狱,视察项目包括了解职员与受刑人的士气、监狱生活品质、建筑设施与设备、人道、监狱对预算的执行等。

2、巡视委员会。在英国国务大臣的指定下,每一所监狱都设有巡视委员会 (社区导向),其成员由一般民众组成,但其中依法必须有 2 名以上保安官。典型委员会有 12 至 16名,其职责包括定期前往监狱视察所有事务,任何受刑人都可以在其巡视监狱时提出申诉。"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以随时进入监狱,随意进入监狱任何部分,会见每一位囚犯,并且不需要监狱官员的监视和监听,随时可以查阅监狱案卷。委员会必须就监狱的状况与管理向国务大臣提交年度报告,可以提出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委员会每月必须在监狱中召开一次会议。但是,如果较少的会议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可以延长会议间隔期,但是一年最少要召开8次会议。"

3、监狱监察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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