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素质浅议
2012-01-28聂长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中国司法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聂长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梁书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登封 452470) ■文
律师素质浅议
聂长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梁书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登封 452470) ■文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素质越高,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越高,愈能促进法治的发展。《律师法》对律师提出了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两方面要求。
一、业务素质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建立在过硬的业务素质上。律师业务素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运用。在我国,成为执业律师的先决条件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涵盖的法律知识面很广,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具备执业的基本业务素质。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司法考试和律师执业对法律知识的要求还是有差别的,前者具有静态性、记忆性、单调性,后者具有动态性、运用性、广泛性,前者侧重于对法条的记忆,后者侧重于对法律的运用。虽然对法条的记忆确实是对法律运用的基础,但是记得好“法条”并不等于运用好“法律”,律师执业需要的是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记住法条和运用法律是有区别的,正确而灵活地运用法律更能体现律师的业务素质;而做到这一点,律师必须具备下列素质:
(一)把握法律原则。案例一:1960年,芝加哥的青年埃斯科比在警察拒不让他见律师后,供认了杀害姐夫的同谋杀人罪,并以一级谋杀罪被判刑入狱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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