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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空白罪状的解释规则探讨——兼以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为例分析

2012-01-28谭滨赵宁瞿勇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期

谭滨 赵宁 瞿勇

我国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的空白罪状不存在只指明参照法律、法规,而不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任何描述的情形,并且许多空白罪状自身已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了详细描述。在该种情况下对空白罪状的解释,应包括对空白罪状自身描述性条文的解释和对指明参照法律、法规的条文理解。但根据对我国刑法分则空白罪状的考察,空白罪状自身的描述性内容往往与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相同或相似,然而,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毕竟不同于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因此,空白罪状解释的中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空白罪状指明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与刑法相应条文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就是在参照空白罪状指明的法律、法规条文时,如何体现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

一、注重空白罪状自身描述性条款的独立性

我国刑法分则的空白罪状在指明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时,还对该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进行一定的描述,且在许多情况下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这些描述内容经常与指明参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内容一致,但在实际的理解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对此,有学者提出如下观点,刑法作为惟一规制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具有独立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具有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独立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机制,在诠释空白刑法的规范以完备构成要件时,必须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空白刑法构成要件的用语即使与非刑事法律法规用语相同,也应进行独立评价,不能直接简单援引,刑法内容的规范判断未必与非刑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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