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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国有企业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重构*本文系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督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BFX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2-01-28徐晓松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徐晓松

近年来,垄断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垄断国企”)产生的问题使其迅速成为国内学界关注的焦点,研究涉及了垄断国企的利润分配、高管及员工薪酬、产权改革以及监管等问题,而在法学界的研究中,垄断国企监管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关注的焦点,时至今日,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反垄断法》是实现对垄断国企监管的基本法律途径。1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虽然都被称之为“垄断”,但由于产生原因的不同导致垄断国企问题的特殊性,造成了反垄断法监管框架与垄断国企监管的不完全兼容,并对监管法律的构成框架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跳出反垄断监管框架的局限去思考并重构垄断国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法学界面临的问题。

一、垄断国有企业问题的特殊性

垄断国企的含义,一是该企业具有由国家(政府)赋予的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特权或者特别优势;二是国有资产在该企业资本结构中具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地位。由此,垄断国企区别于一般垄断企业的主要特征:一是国企的垄断产生于国家(政府)的行为,与市场竞争没有直接关系;二是国家(政府)通过控制性投资实现对垄断企业的控制,进而实现其干预经济的目标——在西方经济学家眼中,政府直接经营自然垄断早已被看做是解决市场垄断问题的一种政策。2因此可以说,垄断与国企的结合和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有关——作为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而生存是垄断国企产生以及具有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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