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研究
2012-01-28俞小海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期
关键词:案例
张 建 俞小海
教唆犯又称造意犯,是指有意唆使他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所教唆之罪的人。与实行犯、帮助犯不同的是,教唆犯通过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这就决定了教唆犯须将其犯罪意图转达给被教唆人,并由被教唆人去完成犯罪行为。由于教唆犯主观意志表达和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被教唆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随时调整其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从而出现其行为或行为导致的后果与教唆犯的教唆内容不一致之情形,这便是教唆犯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实务界也存在一些分歧,甚至出现了个案处理上的差异。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实行过限,对于教唆人的刑法评价无疑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就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展开分析,对于准确定罪与量刑、做到罪刑相适应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及其反映的问题
实行过限的基本含义为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1因此,教唆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超出了教唆故意的行为。对于教唆犯实行过限认定的不同反映到个案上,则表现为案件定罪与量刑上的差异。下面列举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以作说明。
案例1:2005年9月29日晚,余某因怀疑同宿舍工友王某窃取其洗涤用品而与王某发生纠纷,遂打电话给陈某,要陈某前来“教训”王某。次日晚上8时许,陈某携带尖刀伙同同乡吕某(另案处理)来到某公司门口与余某会合,此时王某与被害人胡某及武某正从门口经过,经余某指认,陈某即上前责问并殴打胡某,余某、吕某也上前分别与武某、王某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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