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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投案仅供述客观行为的自首认定

2012-01-28翁凯一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文◎翁凯一

共犯投案仅供述客观行为的自首认定

文◎翁凯一

[案情]2006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李某伙同张某、杨某,携带刀、手铐、电棍、手套、口罩等工具,由李某爬窗潜入4楼被害人家中,打开房门后电话通知张某、杨某,三人共同进入被害人卧室,通过按、压、刀砍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抢劫,致被害人轻伤。后被害人呼救,同屋隔壁房间的郑某撞开被害人房门,遭到张某、杨某迎击,郑某跑出拽住屋门并大声呼救,致使三人跳窗逃走。后李某、杨某被抓获,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逃跑,于2011年11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供述了凌晨携刀等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家中,强制被害人,意图取得财物的事实,但始终辩解不知是抢劫,而是帮助李某要账。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仅供述客观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速解]本文认为,张某仅供述客观行为不成立自首。

首先,张某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目的。张某投案后始终辩解是帮助李某要账,但是结合案发时间、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方式,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能够证实张某明知去实施抢劫行为。根据张某辩解,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2条,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待的犯罪情节,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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