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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谎称被害人被绑架而索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2012-01-28王志祥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文◎王志祥 曹 慧

杀人后谎称被害人被绑架而索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文◎王志祥*曹 慧**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先杀人后谎称被害人被绑架而勒索财物的,由于不符合绑架罪的本质、客体特征及绑架罪中暴力手段的范围,因此不宜认定为绑架罪。此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两罪论处实行并罚。这样不但能够实现罪刑均衡,而且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

[基本案情]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因经济拮据而起意绑架房东金某,并决定将金某杀害后再向其家属勒索钱财。2008年9月27日,李某将金某骗至其暂住的出租屋内之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刺戳金某的左胸部,致被害人金某心脏及肺脏破裂出血而死亡。事后,李某先后通过书写恐吓信及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被害人在其手上如报警则还要杀被害人的儿子,让被害人“家破人亡”等相要挟,向金某的家属勒索赎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系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向被害人家属索财,但其杀人和索财的行为均在绑架罪的犯意支配之下实施,且其绑架行为从其将被害人诱骗至事先选定的作案场所时,即应认定为已着手实施,故其杀人行为属于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以绑架罪定罪。据此,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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