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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信息管理系统漏洞非法套现行为之定性研究

2012-01-28文◎薛培*周利**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关键词:银行

文◎薛 培* 周 利**

利用银行信息管理系统漏洞非法套现行为之定性研究

文◎薛 培* 周 利**

本文案例启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行为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非法套取银行财产的,其犯罪主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基本案情]2009年3月14日,行为人A到某银行营业柜台,拿出5万元现金,并填写了一个准贷记卡账号,要求将钱办理无折/卡存款业务存入该账户内。银行员工将钱存入后,打印了存款凭据,要求A签字确认。此时,A拿出电话,拨通了一个号码,说道:“我把钱汇过去了,你查一查有没有收到。”与对方通完话后,A立即对银行员工说:“不好意思,刚才账户存错了,你再帮我转存一下。”然后掏出另一张借记卡,要求将刚才那笔5万元的存款撤销,转存到这张卡上。随后,银行员工按照正常流程,为A办妥了转存手续。从银行员工将5万元存入A事先指定的账号,到转存入更改的账号,前后时间不超过两分钟,然而就在这两分钟里,A身在异地的同伙立即在交付少量费用后通过一家不法商家的POS机刷走了49980元。此后,A及其同伙利用相同手法相继在几家银行套现13万余元。

一、本案争议之焦点

对于行为人A及其同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着五种迥然不同的观点:

(一)行为人的行为系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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