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扣公司车辆并勒索财物的行为认定
2012-01-28许志玲林志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文◎许志玲 林志标
私扣公司车辆并勒索财物的行为认定
文◎许志玲 林志标
[案情]李某(系邵某夫妇聘请的司机)以邵某夫妇欠他工资11000元为由将邵某夫妇的一辆金优牌重型自卸车(该车登记车主是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邵某夫妇,邵某夫妇挂靠于该公司)从某工地上开走,藏匿于该工地附近山坡,同日因群众举报该车被当地派出所查扣。2009年1月15日,李某打电话给邵某夫妇得知车的相关证件在车座下,便从车上拿出相关证件从派出所领出该车,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后李某发短信向邵某夫妇索要其自称被拖欠的工资,要绍某夫妇汇30000元到其指定的账户内,若不汇钱,则不还车,因绍某夫妇拒绝支付并向李某索要车辆,李某遂逃回其家乡。经查邵某夫妇并未欠李某工资。李某于2010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涉及到的争议罪名为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
本案应分为两个阶段,即卖车前和卖车后发短信两个行为。
卖车前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李某虽是邵某夫妇所雇请的司机,邵某夫妇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但该金优牌重型自卸车登记的车主是某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才是金优牌重型自卸车的法律主体,邵某夫妇将车挂靠于该公司,其虽是实际车主身份,但依据挂靠合同仅限内部作用,对外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涉及到金优牌重型自卸车的相关法律事务得以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因此,李某的工作性质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就是该公司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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