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2-01-28盛建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文◎盛建东
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文◎盛建东*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某村经济合作社流转12.37亩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因一直未能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且经营不善,欲转让。个体建筑包工头蔡某即介绍某保温材料厂于2007年12月转让了该块土地。在此过程中,蔡某向该厂负责人常某提出,其顺利买下这块土地,时任某国土资源所吴某(另案处理)和某村书记张某(另案处理)是起了作用的。此外,为顺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犯罪嫌疑人蔡某和常某商定由常拿出2万美元,分别送给吴某和张某。同时,犯罪嫌疑人蔡某又请求吴某、张某在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中能给予常某照顾,并告知二人常某有好处费给他们。2007年12月,常某按与犯罪嫌疑人蔡某事先约定直接经手送给张某1万美元。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蔡某多次催讨下,2008年3月,常某又按事先约定将另外1万美元交给犯罪嫌疑人蔡某。数日后,犯罪嫌疑人蔡某将1万美元转交给吴某。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是介绍贿赂行为,但犯罪嫌疑人蔡某主要是为行贿方常某介绍行贿,因常某的行贿行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构成行贿罪,故犯罪嫌疑人蔡某的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
学术界普遍认为,由于介绍贿赂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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