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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中对防卫过当的再认识

2012-01-28文张风军苏喜民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文张风军 苏喜民

故意伤害案中对防卫过当的再认识

文◎张风军*苏喜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8日17时左右,赵某某(被害人赵某的姐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外地流浪人员,随身携带两把刀具,据本人说是捡垃圾时捡到的)因琐事发生争执。被李某殴打后,便给正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弟弟赵某打电话,让弟弟为自己出气。赵某随手从工地上拿了一根长1米、直径约20毫米的铁管,约上好朋友刘某一同赶往现场时,在一居民小区门口附近与李某相遇。李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赵某用事先准备的铁管追打李某的背部和胳膊,并转至李某的前方,击打李某的肩部。刘某从后面抱住李某的腰部将其摔到后,发现李某手中握有刀子,刀已经弯曲,李某正在将刀扳直。赵某捂着流血的左胸用铁管击打李某的同时对刘某说:“快走,我受伤了。”赵某被及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1:被害人赵某体表只有一处损伤,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满,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结论2:李某右肩部有皮下出血、右肩锁骨上有条状皮下出血、右臂下有两处中空性皮下出血、左肘部有两处皮肤擦伤。系受钝性外力致右侧肢体软组织损伤。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予以释放。首先,李某没有挑逗赵某、刘某对自己实施攻击,故其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他人的非法意图。其次,李某是在被赵某、刘某追赶过程中将赵某捅伤,被刘某拽倒后,受伤的赵某继续用铁管击打李某,因而也不存在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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