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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承揽业务从中获取差价的行为定性

2012-01-28韩东成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关键词:利用企业

文◎韩东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承揽业务从中获取差价的行为定性

文◎韩东成*

[案情]王某于2009年至2010年间担任国有事业单位A区渣土管理所管理员,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的复核及现场勘验审核等工作。其间,王某以个人名义从某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公司以每车1200元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承揽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后王某自行联系了其在履职过程中结识的两家渣土运输企业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蒋某、周某等人,并以其个人名义以每车45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运输成本价)将此业务交由上述运输企业清运,从中获取运费差价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主要是能否构成受贿罪,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构成索贿等。

[速解]本文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1、王某在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手清运业务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在承揽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后,转手两家渣土运输企业清运,其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了相应对价,王某的行为系正常的以低廉的价格接受他人建筑垃圾清运服务的民事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系故意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经营活动之名掩盖索取贿赂之实,在上述转手清运业务的过程中,王某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王某与渣土运输企业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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