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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小偷遗弃的赃物并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

2012-01-28文◎郭健*张颖**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郭 健* 张 颖**

拾得小偷遗弃的赃物并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

文◎郭 健* 张 颖**

[案情]某日晚22时许,韩某骑一辆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到朋友刘某家与刘某、饶某某三人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0时许,韩某欲回家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寻找过程中在距离刘某家东侧10米处一砖垛旁发现一辆“新感觉”牌红色两轮125跨骑摩托车。韩某随即与刘某商量将此车推至刘某家停放,当日下午17时许,韩某再次来到刘某家问此车有没有人认领,刘告知韩某摩托车无人认领,并劝其到派出所报警。该韩不肯,将摩托车推至摩托车修理店车为此车更换车头点火锁、油箱锁,并对该车进行了修理,后该车一直被韩某占有使用。半年后,车主找上门索要该车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评估该车价值3360元,调查发现,该车系小偷盗窃所得因转移不急而遗弃。

对本案中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明知不是自己的摩托车,却乘夜转移到朋友家,在天明后发现无人认领,便将该车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要件,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是小偷盗窃后遗弃,韩某捡得该车如同拾得遗忘物一样,在后来车主索要的情况下不予归还,其行为涉嫌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节的不当得利。

[速解]本文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从行为表现上看,韩某在寻找自己的摩托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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