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私结货款如何定性
2012-01-28冯兴吾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孙 辉 冯兴吾
伪造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私结货款如何定性
文◎孙 辉*冯兴吾*
[案情]乔某于2008年开始担任某市宏伟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的业务销售,宏伟公司规定,乔某在与业务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不能私自结算本公司在业务公司的货款,而应该通知业务公司将货款直接打入本公司的账户。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乔某伪造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私自在业务公司结算货款3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6月,乔某得知宏伟公司和业务公司对账发现其挪用公司货款的事实后逃匿。案发后被追捕到案。
本案的争议是乔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速解]乔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乔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乔某作为宏伟公司的销售人员,虽然其有向业务公司运送货物以及通知业务公司将货款直接打入本公司的账户的义务,但是不具有收取公司货款的权力。可是乔某伪造本公司印章与业务公司进行财务往来,并且未将公司的相关收取货款的规定向业务公司说明,因此业务公司有理由相信乔某可以代理其本公司收取货款,所以,乔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其结算货款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宏伟公司,也就是说,乔某所私自结算的货款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宏伟公司。
如果认定乔某构成诈骗罪,那么乔某的行为须符合诈骗罪在客观上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乔某行为侵害的应该是宏伟公司的相对方业务公司,侵害的是业务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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