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个案适用
——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01-28宋君华刘明一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宋君华 刘明一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个案适用
——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文◎宋君华*刘明一*
[基本案情]甲某于2011年7月13日,利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电脑黑客软件,远程控制被害人通讯店内的手机话费充值系统,并盗取该充值系统的登陆帐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往自己及朋友的游戏账号中充值1580元。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某系1995年5月26日出生,其用来作案的软件是在网络上偶然发现的,窃取的款项都用来开通网络游戏的虚拟服务。甲父证明其性格老实,平时对其管教较严,除了沉迷于网络,无其他不良嗜好。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甲某将赃款退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源于网络上传,犯罪所得用于虚拟物品,而其父的证言更体现了导致其犯罪的原因是沉迷网络。如今科技的进步不仅拓宽了青少年的视野,也如一把双刃剑般给他们带来了不少不良影响。未成年案件有其特殊性,所以在注重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时,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原则,重点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后的健康成长。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第287条,已构成盗窃罪,但甲某盗窃数额仅1580元,且系未成年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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