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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室名义收受“回扣”并私分的行为定性

2012-01-28张震新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关键词:医院

文◎张震新

以科室名义收受“回扣”并私分的行为定性

文◎张震新*

一、基本案情

王某,2007年8月担任某市(县级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在王某任骨科主任期间,其所在医院为保证拟购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价格,指派设备科、财务科、骨科等人员组成考察组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洽谈并签订购销协议。由于王某系骨科主任,其对医疗器械的优劣情况及病人使用后的效果等方面的意见最具权威性,因此,医院在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协议时,主要听王某的意见。王某先后经手从五家医疗供应单位购进合计价值180万元的骨科医疗器械,在与五家医疗器械供应单位具体商谈每种器械价格的过程中,王某以骨科的名义与这五家单位的业务员分别谈妥,医院所购医疗器械总业务量的5%至10%不等收取“回扣”。从2007年8月至2011年9月,王某先后收受五个单位业务员以“宣传费”、“辛苦费”的名义所送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在此期间,为调动科室医生的积极性,王某将收受的“回扣”根据每个医生在手术中的工作量等情况,以200元至800元不等的数额,每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单独发给每个医生。骨科医生认为,王某在担任骨科主任时就表态,如果骨科在采购医疗器械中有“回扣”,将与大家一起分享。因此,每个医生收到王某发的钱后,也从不问钱的来源。经查实,王某本人从中获得3.88万元,李某从中获得2.2万元,庄某从中获得1.8万元,吴某从中获得1.5万元,张某从中获得1.1万元,何某从中获得9200元(上述6人均为骨科医生),共计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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