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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认可能否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2-01-28文◎王璠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王 璠

被害人的认可能否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文◎王 璠*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在潘某某所经营的北京市密云县盛世洁佳美保洁用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给北京市密云县、平谷区和顺义区的超市等运送公司出售的卫生用品并单独结账的职务之便,共分4次11笔将相关超市已支付的人民币5万余元货款据为己有 (现第一次侵占货款的事实缺乏充分书证支持)。后在潘某某知道实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先后向潘某某出具三张欠条,将其所侵占货款的数额以欠款的形式予以固定。2011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向潘某某出具了最后一张借条即第4张,所写金额是其所侵占货款的总数额为人民币51000元,前3张欠条自行作废。后潘某某因购房让其归还借款,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无力返还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25日向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系民事纠纷。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现有证据下,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与潘某某之间是民事纠纷,本案非刑事案件,即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对本案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厘清北京市密云县盛世洁佳美保洁用品有限公司的性质

根据北京市密云县盛世佳美保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系潘某某一人出资注册成立,符合《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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