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012-01-28杨京鸽周忠斌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杨京鸽 周忠斌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文◎杨京鸽*周忠斌*
一、基本案情
在犯罪嫌疑人A的教唆下,犯罪嫌疑人A、B、C、D(女)从网上购买了“三唑仑”药品共同预谋实施麻醉抢劫。2011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B为了确定该药的麻醉效力服用了6片之后昏迷过去。当晚,犯罪嫌疑人A、C、D上网聊天确定了被害人张某并将其约到金源宾馆。之后由小D携带药品和两杯豆浆与被害人张某见面,D害怕闹出人命临时改变了主意,没有投放药品。被害人张某喝了D带来的豆浆并与D聊天后因疲劳睡着。D遂打电话给A、C,但并未告知二人其没有投放药品的事实。后犯罪嫌疑人C进入房间看到熟睡的张某,以为张某已经被麻醉,遂与D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及现金拿走(共计价值4500元)。后B、C将笔记本电脑及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B、C、D均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根据认定犯罪的三个标准,应当由客观因素决定主观因素,在本案中客观上只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一个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后,犯罪嫌疑人A、B、C、D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B、C、D均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B、C在预谋时均为抢劫的故意,最终也达到了犯罪目的,因此应当按照抢劫罪追究。同时,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既使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D也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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