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后跳楼与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2012-01-28梁炟财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关键词:危害
文◎刘 燕 梁炟财
被殴打后跳楼与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文◎刘 燕*梁炟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租住在本市樟木头镇,被害人陈某与其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8日中午,刘某和陈某在该住处吸食了毒品。次日1时50分左右,刘某怀疑陈某在该住处藏有男人,双方因此在主人房里发生争吵,期间,刘某殴打陈某,陈某哭泣求饶。2时15分左右,刘某出去客厅喝水后回主人房时,发现陈某爬上该房的窗台上跳楼,刘某冲过去欲拉住陈某,但陈某已从窗口坠落,跌落至三楼平台。刘某随后下楼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跳楼无论是因为逃避殴打还是负气,前提都是因为刘某的殴打行为导致的,符合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而且刘某具有伤害陈某的故意,因此其应当对偶然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与陈某生前发生激烈的争吵,刘某在深夜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致使陈某哭泣求饶,可见陈某的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陈某爬上已开启窗户的窗台后,刘某仍试图上前靠近陈某,导致陈从窗户坠楼死亡。刘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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