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理解与适用

2012-01-28孙志伟姚巍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孙志伟 姚巍鹏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理解与适用

文◎孙志伟*姚巍鹏*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某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某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1月11日上午,带领被告人郑某等公平交易科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夏神龙公司)涉嫌非法传销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财务报表及宣传资料若干。当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郑某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询问,李某承认其公司营业额为110万余元(与所扣押财务报表上数额一致),后由被告人郑某具体负责办理该案。同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郑某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天津华夏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为牟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被告人胡某某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该案时亦隐瞒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同年4月11日,某工商局同意被告人胡某某、郑某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李某分数次将50万元罚款交给某工商局。被告人胡某某、郑某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的罚款提成。

李某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又成立河西、和平、南开分公司,由王某某但任河西分公司负责人,继续变相进行传销活动,造成被害人华某某等人共计40万余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