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中若干问题探析
2012-01-28王传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王传宏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中若干问题探析
文◎王传宏*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刁某,原北京市地税局某处副处长。刁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北京市税控机招标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李某以“返点”方式支付的贿赂款总计达184余万元,并帮助该公司在北京市地税局招标项目中顺利中标,刁某为了隐蔽该笔贿赂款项的来源,通过其朋友周某开办公司,并由周某的公司与李某的公司签订所谓咨询协议,由李某的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将贿赂款支付给周某的公司。然而,刁某并不急于将收受的贿赂款从周某处提出来据为己有,而是指示周某用于他们吃喝玩乐的费用,后来刁某为了进一步控制受贿款项,又派自己的前妻王某实际负责周某公司的财物,从而达到实际占有贿赂款的目的。本案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为了“安全”考虑,在指示周某开办公司之初,刁某并没有明确告诉周某开办公司的用途,仅仅告诉其开公司能赚钱,直到李某联系周某并给其支付所谓“咨询费”时周某才明白刁某的用意,此后周某以此种方式多次收受李某支付的“返点费”,总计达184余万元。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情妇(夫)以及协助参与受贿的其他人等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参与的受贿案件,给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办理此类共同受贿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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