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刑法实务认定
2012-01-28文何艳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何艳敏 应 悦
商业秘密的刑法实务认定
文◎何艳敏*应 悦*
本文案例启示:商业秘密是指具备秘密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务中在判断来源于众所周知领域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应从此信息能否直接得出客户需求类型、需求习惯、具体要求等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进行考量,同时需要信息的占有人有明确将其视为商业秘密的意思并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才可认定。
[基本案情]2002年末,陈某从互联网上得知英国D公司寻求生产特种电缆线的代加工商,遂向上海N公司介绍了英国D公司,并以上海W公司名义于2002年11月12日与上海N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无保密条款),约定2%佣金。后陈某通过反复联系,促成了英国D公司与上海N公司签订货物供应合同。2003年11月10日,陈某又以上海P公司名义与上海N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保密条款的合作协议,约定佣金为5%。但上海N公司在第一次支付了人民币2万余元佣金后拒绝继续支付佣金。后经P公司起诉,法院支持上海N公司继续支付相应佣金(终审判决)。
2011年末,P公司发现D公司的业务已由上海N公司转移到苏州N公司继续生产。陈某遂以上海N公司与苏州N公司违反保密约定,造成上海P公司几千万元的损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公安机关以该信息系从互联网获得,不符合商业秘密特征不予立案。陈某不服申请向检察院申诉。
本案在讨论中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海N公司与苏州N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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