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限毁损桥梁类案的法律适用
2012-01-28文◎王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文◎王 伟
超载超限毁损桥梁类案的法律适用
文◎王 伟*
本文案例启示:超载超限毁损桥梁的,超载超限行为几乎很难导致自身之外的其他车辆倾覆,没有侵害公共交通安全,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超载者不具有间接故意心态,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驾驶超载车通过桥梁之行为违反了限制超载车辆的交通管理法规,同时超载行为和桥梁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案例一]2009年4月12日凌晨,赵某雇佣司机王某驾驶一辆私自加装后拖挂的自卸货车,车货总重266.19吨,严重超载,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漯河市澧河大桥桥面时,致使该桥第六跨五块桥板断裂脱落。其拖挂车及桥板坠入澧河中,造成澧河大桥桥面严重损坏。经漯河市公路管理局认定,该事故造成国家最低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二人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案例二]2009年8月8日,陈某驾驶重型货车(车身自重20吨,货物45吨)途经限重10吨的青莲大桥(桥头有明示标牌)时,因严重超过该大桥的限制重量,车辆陷入桥中,导致大桥桥面塌陷,造成400余万元人民币损失。广东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已认识到超载通行可能会对大桥的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出于牟利动机放任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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