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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上限问题

2012-01-28文◎王忠*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文◎王 忠*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上限问题

文◎王 忠*

本文案例启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的上限,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法律作出解释,此种解释既需要把握法律原则,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辨法析理,又需要均衡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案情介绍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某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0日,某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8年11月15日,某公司再次向张某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张某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撤销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张某申请的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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