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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重复评价的禁止

2012-01-28杜宪苗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评价

文◎杜宪苗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重复评价的禁止

文◎杜宪苗*

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 《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

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禁止重复评价之观念,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关于“对同一案件不可提起两次诉讼”、“任何人不应受两次磨难”的观念,经过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对公民自由、平等、正义、价值等问题考量、深刻思考、大力倡导,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本质上说该原则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斗争的结果。

现代刑法并不是由单一的、孤立的条文、规范组成的,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其背后必然隐藏着某种更为深刻的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也已为刑法学界所公认,已成为刑法规范的一个潜在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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