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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英国刑事司法中“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发展

2012-01-28文张智聪王海祥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程序规则

文张智聪 王海祥

简评英国刑事司法中“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发展

文◎张智聪*王海祥*

再审程序的启动在英美法系多数国家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并被视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的救济和补充,但并非纠错工具。2012年3月14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但并没有对再审制度进行根本修改,只是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补充和完善。换句话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仍然是追求事实真相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被告人不利的反复追诉和重复审判的现象依然难以受到有效的程序控制。

英国作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最早具备现代形态的国家,近年来却出现了一种从绝对主义走向相对主义的趋势。本文拟从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的颁行背景入手,探究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发展趋势,并就我国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该规则进行初步探讨。

一、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古老的刑事诉讼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常用表达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解释为:禁止对实质上同一的罪行给与两次起诉、审判、定罪或科刑。[1]该规则自在英国确立以来,已经有近900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英国成文法中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其中的重要内容除禁止控方对陪审团的判决提出上诉外,主要由判例法的“既决案件”规则构成,以及法官在个案中以“滥用程序”为由而裁定终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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