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当事人能否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2012-01-28徐君龙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文◎徐君龙
主题:当事人能否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
文◎徐君龙*
案名:黄某帮助伪造证据罪案
[基本案情]
2004年高某以儿子高小某的名义买了一处房子,后高某为向葛某借款,拿房子钥匙作抵押。2007年高某因欠债离家出走,葛随即入住其房子。高某为了还债欲将房子出售,经人介绍,黄某欲购此房,黄某认为高某外面欠债过多,为方便买卖要求高某打一欠条,高某即打了一张30万的欠条给黄某,担保人是高小某。后黄某持该假欠条将高某起诉,要求高某还款,因高某无钱还债,法院将高某房子财产保全,并公告拍卖日期。
高某被起诉后,找到许某,两人计议同样用打欠条的方式,让许某加入对房子的财产保全,以牵扯黄某的行为。于是,高某又给许某打欠条30万,亦由高小某担保。后许某与葛某计议,通过起诉程序,无法赶在拍卖前财产保全。葛某遂为许某和高某委托了代理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使得许某如愿对房子进行财产保全。期间,黄某将其对房子30万的债权以15万价格转让给了许某,许某又在葛某的逼迫下将手中对房子60多万的债权以15万的价格转让给了葛某。后葛某、许某、黄某达成三方和解协议,葛某代理了高小某,黄某则由许某代理,将房子售给案外人徐某,并取得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黄某已被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没有争议。葛某、许某虽各置其词,互推责任,但两人皆有帮助当事人伪证重要证据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性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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