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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后与他人一起盗走自己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入罪

2012-01-28李黎赵铭昕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价值

文◎李黎赵铭昕

喝醉后与他人一起盗走自己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入罪

文◎李黎*赵铭昕*

一、基本案情

王某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深夜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张出门。同事小张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王某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与小张商量后,回家拿来工具,两人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撬开,小张将此车骑走。第二天王某弟弟发现王某的摩托车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某的摩托车正是被王某、小张前夜盗走。王某和小张是否构成盗窃罪?

二、争议问题

在本案中,小张构成盗窃罪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因为他同时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在盗窃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产生了盗窃结果,即将摩托车盗走,所以小张构成盗窃罪的既遂。问题的焦点在于王某在喝醉的状况下与小张一起将自己的摩托车盗走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到底是成立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三、评析意见

(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并不只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没有什么价值或者价值中立,而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是恶的。行为无价值即行为“恶”,结果无价值即结果“恶”。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便成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争论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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