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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时将车主物品拿走卖掉如何定性

2012-01-28文周学政赵占涛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文周学政 赵占涛 王 会

修车时将车主物品拿走卖掉如何定性

文◎周学政*赵占涛*王 会*

一、基本案情

赵某,1985年10月生,甲修车场修理工。2012年3月30日下午,刘某将车开到甲修车场修车,修车时将车钥匙交给了修车场负责人张某后便离开,自己的苹果手机留在汽车后备箱中。赵某从张某手中拿到钥匙去修车,在修理后备箱时发现了手机,就将其拿走并于第二天卖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5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其一,失主将车委托给修车场,失主与修车场是委托保管关系,修车场的员工有保管的义务,保管包括车及车内物品;其二,赵某产生非法占有刘某手机的犯意时,手机已经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三,赵某非法占有刘某手机后,将其卖掉,符合拒不退还的表现;其四,赵某用钥匙打开后备箱,在修理时发现手机,并将其拿走,其行为并非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典型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首先,赵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的主观故意;其次,赵某趁刘某修车离开之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刘某而言的;最后,赵某对刘某的车进行修理,因而只对车负有保管的义务,对车内的物品并不负有保管义务,而且刘某对于自己车内的手机也没有丧失控制。

三、评析意见

两种观点争执的焦点在于:第一,代为保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这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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