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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二次事故导致的犯罪结果如何定性

2012-01-28孙慧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文◎吴 斌 孙慧敏

交通肇事中二次事故导致的犯罪结果如何定性

文◎吴 斌*孙慧敏*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8日17时许(当天下雨,天色已黑,事发路段无路灯),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某路段,因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撞到前方同向非机动车道上蒋某骑行的电瓶三轮车尾部,致电瓶三轮车斜向路南冲出约47米停在路边绿化带中,蒋某摔倒在距撞击起点26米左右由西向东行驶的靠双黄线的机动车道中间路面上。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在和被害人蒋某交谈后驾车逃离。当时现场有两名目击证人:史供“问被害人有没有事,被害人说腰疼”,证人张某某印证史某某走到被害人面前,但说什么没有听到;证人苏某某证实“人躺在马路中间黄线的位置,还在动,想爬起来,半撑着没有站起来”。被害人称腰疼还得到另两名证人的间接印证。

上述事故发生后约5至8分钟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地段,由于对路面观察不够,碾压到先前因上述事故摔倒在路面上的蒋某,致其当场死亡。物证鉴定书证实蒋某因复合性创伤死亡 (不能区分出撞击伤和辗压伤)。

责任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史某某、赵某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8日和3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史某某分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分歧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某行为的定性以及是否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等问题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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