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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

2012-01-28文◎谭靓*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文◎谭 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

文◎谭 靓*

[案例一]2009年3月13日,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县长助理刘某,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651000元,美元1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917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有其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人民币2059124.13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2007年8月24日,兴业公司董事某连琏(曾任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非法收受太仓公司人民币4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其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人民币2091673.02元;美元 2246213.02元;港币 1922000元;英镑 33500元;日元10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2001年10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马某,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伙同他人索取美元50万元,与他人共同和单独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29959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挪用公款美元398799.19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其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人民币10686540.45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通过案例一,可以对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比较,受贿72.917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达到2059124.13元,远远超过受贿的数字,不过被判处两年。通过案例三,可以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比较,这4类犯罪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比任何一个都高,然而,量刑却只是有期徒刑五年比任何一个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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