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部门的挑战及其应对
——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为视角
2012-01-28孙振江李晓龙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文◎孙振江 李晓龙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部门的挑战及其应对
——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为视角
文◎孙振江*李晓龙**
“两个证据规定”及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裁判主体的地位,必将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检察环节适用的具体情形如何?实践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检察、审判环节适用的程序是否相同?等等,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考察检察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实际状况,深入探究其中隐含的问题。考虑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目前很难获取准确的数据,因此我们随机抽取两个案例,以便分析那些发生在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难题。
[案例一]2012年2月1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卜某、李某抢劫、强奸一案。3月8日,办案人员提讯时,卜某提出自己曾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但未提供详细线索。办案人员当场查看犯罪嫌疑人体表,亦未发现伤痕。按照某市人民检察院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3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看守所发出某检刑函[2012]002号函,要求看守所依法出具嫌疑人出入所的有关记录及健康体检表。经查,健康体检表载明嫌疑人入所时体表有明显伤痕。检察机关遂依法要求侦查机关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时逢“春季严打”,侦查人员一直在广东、云南出发,直到3月26日侦查机关未对此事予以回应。3月27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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