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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辨析

2012-01-28张天虹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文◎张天虹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辨析

文◎张天虹*

编者按:风险社会中,交通肇事成为人们每天都必须面对的社会现象。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情节的适用等相关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疑难工作。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此种情况下,除对逃逸情节的性质辨析外,还需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认定的异同,以免出现双重评价的现象。有的行为人肇事后,见四周无人便将行为人拉到一偏僻处抛弃,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此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一般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处罚,一直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的情况非常复杂。本期专题,详细探讨上述相关问题,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交通肇事罪属于行政犯或法定犯,即须先存在交通肇事的行政违法,才能再进一步确定此种行为是否存着追究犯罪的可能。交通肇事罪双重违法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两部法律在法律术语、责任内涵上的不同意义,从而正确认定刑事责任。

一、逃逸的类型

逃逸,从汉语语义上讲有逃跑之意。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是指行为人(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车辆驾驶人之间或车辆驾驶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混合过错而发生,具有偶然性、复杂性,交通事故并非带来责任追究,因而,逃逸的情况也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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