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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吗

2012-01-27李正权李乾晋

大众标准化 2012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产品

□ 李正权 李乾晋

你了解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吗

□ 李正权 李乾晋

开创产品责任的新历程

“惩罚性赔偿”一词对许多消费者来说也许还很生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1次出现“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曾经也被人们视为“惩罚性赔偿”,但法律并没有明确指明这就是“惩罚性赔偿”,而且其“惩罚性”也并不鲜明。事实上对相当多的商品和服务来说,增加1倍赔偿,甚至10倍赔偿,不管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几乎都是毫无意义的。1瓶饮料能值多少钱?增加1倍还不够消费者的车费呢。即使赔偿你10倍,赔你1箱10箱饮料,又能值多少钱?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的行为异常严重,但又不足以在刑法上定罪时,公共政策要求给予某种经济上的惩罚,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附加赔偿。美国商务部制定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范本》规定,如果原告通过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于产品制售者粗心大意,根本不顾及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可能受产品伤害的人的安全所致,法院就可以判决给予惩罚性赔偿。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的烟火在国外引起多起人身伤害的产品责任事件。最为典型的是美国斯考特兄弟俩在燃放烟火时发生事故,右眼被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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