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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问题研究

2012-01-27姜丰林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胡某火灾事故公安

●姜丰林

(青岛市消防支队,山东 青岛 266071)

(本栏责任编辑、校对 马 龙)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几个调查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由于这种认定涉及到当事人法律责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为防止行政机关工作出现偏差,给当事人一个合法理性的救济渠道,《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下面笔者就如何做好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程序

(一)正确受理

在接到申请人书面复核申请后,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中管辖权及第36条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1)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原认定机构与本机构是否有隶属关系,即本机构是否是原认定机构的上一级是复核能否受理案件的大前提。如果是原认定机构的上一级才有下面的一系列的工作,如果不是,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消防机构提出。(2)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主体是否正确。“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是《规定》第36条中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规定》第45条中对当事人是这样界定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主体必须是与火灾有关的当事人,包括起火单位和个人以及因火灾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这里要特别注意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是否与火灾当事人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笔者在工作中就曾遇到弟弟未经哥哥允许来申请复核、甲公司代替乙公司来申请复核的情况。《规定》中对火灾当事人的界定强调的是“直接”,而保险公司与火灾事故的联系是间接,而非直接的联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具备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主体资格,不能申请复核。(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期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时特别要注意不要单纯看《火灾事故认定书》上标注的时间,而应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即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符合受理复核条件。(4)是否是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案件。《规定》第36条第三项规定: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案件不予受理。(5)有没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规定》第36条第四项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予受理复核。(6)是否为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案件。《规定》第12条规定了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情形,受理时要审查拟复核的案件是否为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情形,不适用的才是受理的情形之一。上述6项内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依法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反之,不予受理,依法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复核申请人。

(二)调卷阅卷

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填发《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调卷通知书》,通知原认定机构10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收到原认定机构书面说明、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及证据后,复核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此案。案件负责人要尽快熟悉案情,认真仔细阅读收取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弄清申请人不服原认定的理由。认真阅读原认定机构的书面说明、仔细翻阅火灾事故调查案卷材料,特别是要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证据进行重点阅读、分析、甄别,理清人物之间,人物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关系,弄清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火灾现场中痕迹物证之间有无矛盾,找出矛盾的焦点,有的放矢去开展工作,善于从笔录、照片等证据中发现不确定的或不能相互印证的证言、证据以及现场的痕迹物证。可以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制作阅卷笔录,列出下一步工作方向和具体内容。

(三)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一是重点收集有矛盾的证人证言,用现场的痕迹物证去核实、甄别、印证;二是从火场照片等图片或现场勘验笔录中发现与复核有关的痕迹物证,印证、支持复核结论;三是收集证据要全面,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四是尽量到现场去实地勘验。虽然,火灾现场或物证被变动或清理了,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痕迹和物证一经变动和清理就没有价值了,对一些金属构件、不燃烧体的痕迹物证只要仔细观察还是可以发现蛛丝马迹的,有一些带有本质特征的物证,具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五是在收集到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逐一调查、核实,有证据的用证据说明,没有证据的给出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决不能避而不谈,要全面客观的分析、论证、推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得出正确的复核结论。

(四)作出复核结论

法律文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既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属于说理性法律文书,在制作时,首先要符合法定形式,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明真伪,区分对错,将有用的材料精心选出,用专业的精炼的语言文字,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反映客观事实,阐明其本质和内部规律,说理时应有针对性前后呼应,上下一致。根据书面审查和实际调查情况得出以下其中之一的复核结论:对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结论。对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有其中之一情形的,作出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结论。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不论是哪种复核结论都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这是复核程序的最后关口,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做好做彻底。

二、复核案例剖析

笔者曾根据上述要领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收到不错的效果。2010年2月5日,R市公路运输公司一辆客车在途经J市国道上发生火灾。2010年3月初,R市某保险公司对J市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到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根据《规定》第45条中对当事人的界定,保险公司与火灾事故认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火灾事故当事人,所以不能以火灾事故当事人的身份就火灾事故认定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我们遂给R市某保险公司发出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阐明了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事隔几日后,事发时乘客许某到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由于许某符合《规定》中关于当事人是“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因此受理了此案,向许某发出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公安消防支队立即通知J市公安消防大队于10日内移交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及证据,并指定专人负责此案。办案人员在翻阅J市送来的案件材料后发现,案卷中起火客车司机胡某有两份笔录,一份是在起火当日作的,另一份是事隔15日后作的,两份笔录在车辆是行驶途中自燃起火还是外物撞击起火这个关键问题上有重大分歧。第一份笔录中胡某认为是“发动机机油滤清器的管子破裂,流出的机油喷到灼热的排气管上引起的”。15日后的笔录中胡某又认为是“客车压了前面掉下的砖块撞击,引起火灾。”经调取客车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查看得知,客车车主没有保“车辆自燃险”,如果是第一种原因价值近30万元的客车就得不到赔偿,如果是第二种原因,保险公司就要赔偿近30万元给客车车主,也就是第二种说法对客车车主有利。J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仅有司机胡某一个人的证词且在该人的证词前后矛盾未予核实的情况下,采信了胡某第二次的陈述,认定该起火灾原因为:“在他车的跌落物撞击下,损坏供油系统,造成漏油遇火花后引起火灾。”

办案人员又认真阅读了申请人递交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复核申请书》,申请人认为该车供油管道均由发动机上方通过,即使与外界物体发生撞击,也不可能损坏供油系统。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有外物撞击;如果有外物撞击,是否能撞击到供油管路。办案人员围绕这两个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在阅卷时仔细、反复地对照胡某的两份询问笔录,同时察看原认定机关提供的6张火灾现场照片,其中3张能反映客车身后的照片中没有发现任何砖石的痕迹,于是决定对司机胡某开展调查询问,依法传唤了车主朱某、司机胡某。为了稳妥起见,办案人员赶赴R市查看烧毁的客车,对经迁移变动的客车进行勘验,发现许多对定案有价值的线索。例如从客车车身颜色变化可以判断车辆烧毁程度右侧重于左侧,从车轮上残存的橡胶多少、厚薄判断烧毁程度仍然是右侧重于左侧,究其原因是由于该车发动机置于车身右侧向,再仔细观察该车发动机的机油管的确布置在发动机右侧的上方,距发动机下方10cm处,有12cm宽的弹簧钢板,钢板的右侧与右轮胎相邻,经测量发动机距轮胎的水平距离有22cm。经过此番勘验,办案人员得出了这样的推理、判断:即使车辆轮胎压上了砖头,也不可能打破机油管。因为假如轮胎压的砖头飞出后,按自然规律应该按一定角度呈抛物线飞翔后下落,而绝不可能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砖块在飞行22cm的距离后,违反自然规律突然改变方向,逆向垂直向上撞击机油管,引起机油管破裂引发火灾。在法律的威慑作用下,在事实面前,司机胡某终于承认了为了减少损失得到理赔而作伪证的事实。至此真相大白,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责令J市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J市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了“该车因发动机漏油溅到排气管上引起火灾”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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