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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

2012-01-27刘雪凤罗敏光

中国科技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能源技术许可专利

刘雪凤,罗敏光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 徐州 221008)

论构建我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

刘雪凤,罗敏光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 徐州 221008)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发展中国家呼吁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以实现清洁技术的有效转移和传播。从经济学、伦理学和政治学角度来分析,实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具有合理性。目前,相关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完善、强制许可制度在公共健康领域的实践、国际社会对气候治理的重视等因素为我国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阻碍建立清洁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因素并存。在分析中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建立的合理性、有利支撑条件和发展困境的基础上,本文重点探讨了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途径来构建该制度,以推进我国绿色经济的发展。

构建;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

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清洁能源技术 (也称为绿色技术、低碳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等)的应用与发展能有效地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当前清洁能源技术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等工具。目前发达国家拥有全球绝大多数清洁能源技术,[1]他们以经济、法律、政治等因素为理由拒绝或限制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转移相关清洁能源技术,从而不利于延缓全球气候变暖。关于新能源技术的最佳推广问题,在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之前已有了许多建议方案,如撤销专利权、强制许可、免版税专利池和其他一些专利权合理使用的事项。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谈判过程以中国、印度等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是新能源技术转让和推广的障碍,建议对新能源技术进行强制许可,排除或撤销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专利。2010年墨西哥坎昆会议又一次强调了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能源技术对于气候治理的重要性。然而,发达国家认为: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为主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没有阻碍环境友好型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体系是技术产生、发展、转让的基础条件。2010年12月坎昆气候会议就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议题仅达成了原则性共识。由于南北国家利益不同,新能源技术有效推广和传播方案仍然在讨论中。

关于清洁能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正负效应并存的问题,学者进行了广泛研究。如万志前等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像一把双刃剑:在发挥替代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促进生态技术传播等正面功能的同时,存在破坏生物多样性、阻碍技术创新的负面效应。[2]由于技术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保护途径存在的局限性,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认为应该实施清洁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把它作为一项强有力的政策工具来治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关于是否应该就清洁能源技术实施强制许可的问题,国内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马碧玉认为,可运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促进低碳专利技术国际转移,并从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三个维度展开了论证。[3]而朱雪忠教授认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强制许可制度不是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宝,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环境技术和药品相比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需进行强制许可;通过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国完全可以在绿色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强制许可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要缴纳一定费用;当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时,强制许可制度同样无能为力;尽管在公共健康领域中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而环保领域也难以操作。而笔者认为,在公共健康领域可以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也可以实施类似制度。反思朱教授的观点,除了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原因外,清洁能源技术面临的难题和困境,同样也是制药技术强制许可所面临的问题。既然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通过政府间谈判从而获得合法性,那么清洁能源技术实施强制许可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得以确立合法地位。

1 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

1.1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绩效;一项建设性的制度可以减少不稳定性、增加激励水平,从而降低隐性交易成本。经济学视角下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具有合理性,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工具,强制许可制度在下面情形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增加社会总收益:第一,垄断。由于卖方垄断权力的存在,卖方限量生产或制定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管制可以使卖方提供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作为反垄断的重要方式,能防止或解决清洁能源技术专利权人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而做出有违市场运行规律的行动,克服与清洁能源技术有关的专利市场垄断[4]。第二,外部不经济。环保领域是外部性效应很强的领域,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增加外部经济性,稳定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巨大的潜在收益。第三,信息不充分。买方和卖方之间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为了生命安全或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政府创造了为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发给许可证的特别代理权。第四,不平等的市场交易能力。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企业与需要引进技术的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力不对等,这时政府管制的存在成为一种必需,通过强制许可促进市场交易从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另外,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国家实行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实现气候的治理,最终目标也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

1.2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

清洁能源强制许可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政策价值观:国际规则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实现南北利益的均衡,追求公共利益。第一,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能体现谈判主体在国际事务管理中的平等话语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南北国家利益的失衡。发达国家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同时其应为气候变暖负主要的社会责任,其有义务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强制许可获取清洁能源技术用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任务[5]。因此,如果发展中国家可以运用强制许可制度来获得所需的清洁能源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南北国家的利益。第二,该制度追求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均衡。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解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办法,在满足私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公共利益。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均衡确保的是与清洁能源技术有关的专利体系链的整体利益均衡,体现着合理的多元利益,包括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其专利权人的利益。第三,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作为法定垄断权的专利权,防止其异化 (如滥用等)。建立在工具论基础上的专利权伴随着专利权人的义务,即专利权的拥有者以不损害专利权被最初授予的目的。专利权的持有人限于这些义务,能够将实现最初设立该特权的目的的可能性最大化。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有利于督促相关专利权人实现其应有的义务,也可以被认为是对清洁能源技术专利权人没有遵循有关义务的一种补救。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追求的目标是:在保证相关专利权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又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不能危害公共利益,在保障知识产权正确行使的同时又加以规范使其不至于被滥用。

1.3 从政治学角度来看

全球化市场中一国之内的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必须与国际条约相衔接,方能得到有效运行,谈判过程就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和其他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博弈和权力斗争的过程。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涉及主权国家政府和各种利益集团,他们纷纷进行利益整合、表达,直接或间接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联合国气候谈判中政府间代表团分化呈现出三大格局:OECD国家、俄罗斯和东欧国家、77国集团+中国[6]。关于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建议,能否在政府间达到一致意见,取决于不同利益立场的政治博弈。从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向来分析,不难发现:从纵向看,发达国家中清洁能源技术领域获得领先地位、经济实力雄厚的市场经营主体力图说服本国政府继续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其垄断利益、反对强制许可制度;从横向上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希望撤销清洁能源技术的专利、通过专利池实现生态技术共享或实行强制许可制度,以此来推动技术的传播与转移。坎昆会议中以中国、巴西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通过支持强制许可,尽管没有获得发达国家的认可,但在一定程度上将促使发达国家政府以低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能源技术[7],77国集团+中国以强制许可制度为谈判议题迫使发达国家做出某种程度的妥协和让步,这也可视作是南北博弈的一种胜利。

2 我国构建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利条件

2.1 TRIPS协议赋予了相应的灵活性

自TRIPS协议通过以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最有争议的一项内容。TRIPS协议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虽然该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强制许可设置了一系列不利条件,但其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为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许可提供相应的灵活性。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紧急情况等形势下为了公共利益对相应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但是对于什么是国家紧急情况、公共利益,该协议没有做出具体解释,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等相关概念做出相应解释。根据该协议第27条2款规定:“成员国认为有必要保护其‘公共秩序或道德’时可以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并将其解释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实施气候友好型技术应该属于保护公共利益之列。由于清洁能源技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一个国家对相关清洁能源技术实行强制许可来进行气候治理不是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8],而是充分利用了该协议的灵活性空间。TRIPS协议的弹性规定为实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提供了合法性。

2.2 公共健康领域的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广大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积极地同发达国家谈判和会晤,推动了多哈回合的举行,共同签署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及之后达成的《关于实施TRIPS与公共健康第6段的决议》。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公共健康领域的成功实践和发展,为发展中国家通过专利强制许可方式获取清洁能源技术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丰富经验。无论是加拿大和英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巴西和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其政府部门都通过强制许可成功地解决或缓解了国内公共健康危机,保障了其国民的健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公共健康领域的成功运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呼吁采取类似药品领域的规则[9],在清洁能源技术方面利用强制许可来治理全球气候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更加需要借鉴公共健康方面的经验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的途径获得重要的清洁能源技术,以履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义务。

2.3 发达国家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功经验提供了借鉴

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的变暖导致了各地区发生了许多自然灾害,影响了全球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气候治理刻不容缓。各国政府通过自身努力和合作的方式来制定和探讨有效治理气候的对策。一方面,各个国家在其国内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进行气候治理,清洁能源技术的强制许可就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美国是使用强制许可的典范,它频繁地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来保障其公共利益。当然,美国也设计和安排了具体的强制许可制度来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其国家利益,如《净化空气法案》、《美国法典》和《拜杜法案》等法律政策中对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做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除了法定的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规定外,还通过司法行动来保障该制度的运行和发展[10]。除美国外,加拿大、印度等国也在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方面作出了尝试和建议,为我国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4 国际舆论的支持

采取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提议得到了国际社会 (包括相应的NGO、社会活动组织等机构)的广泛支持,国际社会的支持创造了有力的舆论环境。美国议员杰·洛克菲勒认为在治理气候变暖这个世界性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将相关清洁能源技术免费给予印度等任何需要的国家[11];知识生态国际的学者杰姆斯·拉芙指出,印度、巴西和中国为了减少排放温室气体,进行气候治理,广大发达国家及组织需要支持其实行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11];沃则勒尔在其研究中认为:在技术转移的这场博弈中,社会利益应优先于清洁能源技术专利权人的利益;此外,鉴于目前无证据表明公共健康领域的强制许可使得制药公司亏损甚至停业,清洁能源技术创新者不需要担心强制许可会损害其既得利益[12];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默哲和沃安娜认为,实行专利强制许可将不会阻碍创新。二位学者通过研究美国强制许可历史表明,强制许可有利于支持国内发展和创新,这将更加坚定发展中国家实行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的信心[13]。国际舆论的支持,为我国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构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 构建我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面临的困境

3.1 发达国家及相关组织的反对

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倡对清洁能源技术实行强制许可的建议遭遇了发达国家及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反对。美国和欧洲相关的行业组织认为实行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将会威胁到知识产权,打击相关能源技术企业和机构投资清洁技术的信心,不利于清洁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不利于带动清洁能源技术产业的就业[11];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在其环境研究报告中指出,清洁能源技术的强制许可会对新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内部技术转让构成威慑,强制许可在驱动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方面并不一定都是有效的,强制许可会分散对更重要的议程事项的注意力[14]。此外,还有美国学者认为,以下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是不可行的: (1)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巨大的差别性;(2)在技术方面比较成熟的发展中国家实行清洁技术强制许可将没有效率;(3)非技术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实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15]。发达国家及相关组织根据上述等一些方面的理由反对发展中国家在清洁能源方面实行强制许可,阻碍了发展中国家获取关键清洁技术对气候进行治理。在发达国家清洁能源专利权人不愿意向发展中国转移相关技术的前提下,专利强制许可成为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寻求技术转移的路径,发达国家及相关组织的强烈反对增加了我国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阻力。

3.2 我国缺乏强制许可的实践经验

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建立以来,在理论上逐步得到了完善。但是我国至今没有颁布一起强制许可令,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专利强制许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威慑方面,南非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积极利用了强制许可的威慑功能来应对其国内健康危机,巴西、泰国、美国等国家则不但充分利用了强制许可的威慑作用,还实施了相关的专利强制许可来保障其社会发展,维护其公共利益。我国则在专利强制许可方面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不利于我国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来获取相关的清洁技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一方面,不利于完善政府的政策及立法等相关软件。我国缺乏强制许可的实践则不利于指导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完善和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所需要的政策措施,设计和安排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也不利于其对相关政策执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另一方面,不利于政府部门完善相关硬件。具体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缺乏实践不利于政府完善在清洁能源技术相关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消化和吸收相关强制许可技术的要求。

3.3 国内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首先,制度环境有待于改善,相关法律和政策缺失或不足。制度环境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的运行和发展。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虽然近年来在理论上不断地完善,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①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对公共利益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定;专利强制许可的审查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将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二者相结合发挥其优势;另外,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评估机制,这也将影响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②与清洁技术有关的专业性人才不足。近年来,我国在清洁技术行业的专业性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虽有一定的发展,但还是与现实需求有一定的差距。只有培养和发展了足够的清洁技术专业性人才,才能更好地实施和吸收相关强制许可的清洁能源技术,保证技术对气候治理发挥有效的作用。③清洁技术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展不平衡。目前,我国在风能等优势行业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基础设施,但是在其他薄弱行业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不足。在对其相关重要技术实施强制许可时,我国在实施这些清洁能源技术时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从而不能充分地利用这些技术来进行气候治理。

4 构建我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途径

4.1 政府应坚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立场

合理设计和安排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进行气候治理。在当前形势下,发达国家及专利权人以各种因素为理由限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能源技术时,又强烈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来获取相关技术。作为政策的供给主体,我国政府部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履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义务,同时为了公共利益,应坚定我国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决心和立场。在发达国家的反对甚至威胁采取经济制裁等情况下,我国政府应积极同发达国家及其清洁能源技术专利权人进行洽谈,争取国际舆论支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赋予每个国家利用强制许可的权力来进行气候治理。

4.2 建立强制许可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建立清洁能源强制许可制度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在我国《专利法》中明确把环保规定为强制许可理由。西方专利法很少直接将公共利益列为强制许可的理由,而是通过列举法规定强制许可的具体事项,或者如美国那样在不同领域如植物品种、空气污染等领域暗含公共利益条款而实施强制许可[16],因而在我国专利法中可直接用列举式方法把环保作为强制许可理由,从而为新能源技术强制许可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办法》中将各种事项加以细化,如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主体、请示的受理与审查、强制许可做出的决定与复审及其撤销与终止等。第三,在相关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法中,明确规定对新能源技术、环保技术、节能减排等环境友好型技术或绿色技术,实施强制许可,并细化此类技术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第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必要颁布《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共同制定《强制许可审查指南》,对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的“合理的条件”、“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等模糊概念进行明确界定[17],以加强新能源技术强制许可的可实施性。

4.3 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信息数据库

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信息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组织有关政策研究机构、企业和高校,对其他国家在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督和调整方面的具体做法进行详细研究,收录这些国家的相关许可案例和比较这些国家的异同,把最后的研究成果录入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信息数据库。第二,政府部门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通过实地调研,同有关国家的政府部门、清洁能源企业等主体进行交流,并将得到的信息输入数据库。第三,在研究和收集国外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信息和数据的同时,政府部门还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时收集我国和其他国家有关清洁能源技术专利信息和数据,并予以更新。政府部门通过对分析和收集国外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方面发展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国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系统的良性循环。

4.4 建立配套政策体系

在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制度体系中,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发展的任务目标并不是专利强制许可政策独立承担的,上述目标取向也应体现在其他公共政策中,有赖于其他公共政策的配合。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相关部门要具体落实《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 (2010—2020),在上述政策中具体明确和细化关于清洁能源技术强制许可的规定。上下级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要统一协调,不仅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而且要重视不同的政策之间的协调。第二,政府应制定《清洁能源技术产业人才培养战略计划》,通过该计划指导高校、企业等主体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保证强制许可的清洁能源技术得到有效实施;政府还应制定《清洁能源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办法》,通过该办法促进我国相关清洁能源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满足强制许可的清洁能源技术实施的硬件要求。

[1]ICTSD.Patents and Clean Energy: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Evidence and Policy,Summary of the Report[EB/OL].http://www.epo.org/clean-energy,2011-01-11.

[2]万志前、郑友德.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重构初探[J].法学评论,2010,(1):44-46.

[3]马碧玉.低碳专利技术转移之路——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促进低碳专利技术国际转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5):85 -87.

[4]See Joshua Fulton.Ending the Monopoly of Ideas:Compulsory Licensing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http://www.globalresearch.ca/index.php?context=va&aid=19959,2011 -1 -10.

[5]Hilary Chiew and Meena Raman.UN S.G's advisory panel on climate finance comes under fire.TWN Bonn News Update 7,Published by Third World Network,August 6,2010,p.1.

[6]庄贵阳,陈迎.试析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国家集团及其影响[J].太平洋学报,2001,(2):73.

[7]CarolinaRossini.ThePoliticalEconomyofIntellectualPropertyin theEmergingAlternativeEnergyMarket.http://www.iqsensato.org/blog/2009/08/08/the-political-economy-of-ip-in-the-emerging-alternative-energy/,2011-1-10.

[8]Cynthia Cannady.Access to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by Developing Countries.(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CTSD Issue Paper,No.25,September 2009,4.

[9]Stephen Albainy.Should Green Technology Be Subject To Compulsory Licensing?.http://www.patentbaristas.com/archives/2009/11/23/should-green-technology-be-subject-to-compulsory-licensing/,2011-1-21.

[10]Todd R.Miller,Dawn M.Amos.Cleantech innovators should be aware of certain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J].Intellectual Property & Technology Law Journal,2010,22,(5):1 -6.

[11]Lawrence A.Kogan.Climate Change:Technology Transfer or Compulsory Licenses?.Washington,DC:The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Monthly Caucus Luncheon,January 15,2010,3 -4,10.

[12]Josie Garthwaite.The Next Climate Deal:How Big is the Battle for Cleantech IP? [EB/OL].http://gigaom.com/cleantech/the-next-climate-deal-how-big-is-the-battle-for-cleantech-ip/,2011-1-21.

[13]Petra Moser,Alessandra Voena.Does Compulsory Licensing Hurt Innovation? [EB/OL].Stanford Institute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SIEPR)policy brief,http://siepr.stanford.edu,2011 -1 -22.

[14]Keith Maskus.Differenti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 for Environmental and Climate Technologies.OECD Environment Working Papers,No.17,OECD Publishing,2010,8.

[15]Neel Maitra.Access to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y in the Developing World:A Proposed Alternative to Compulsory Licensing[J].Columbia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2010,35,(2):419 -424.

[16]郑瑞琨等.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若干问题评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0,(2):47.

[17]刘宇晖.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兼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相关条款[J].河北法学,2010,(4):110.

(责任编辑 谭果林)

To Construct the China's System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of Clean Energy Technology

Lue Xuefeng,Luo Minguang
(School of Literature Laws and Politics,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008,China)

With the intensification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developing countries call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to achieve effective transfer and spread of clean technolog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ethnics and politics,it is reasonable to adopt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of clean energy technology.At present,there have many advantages for china to build its system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of clean energy technologies,such as the sign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treaties,the practice of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in the field of public health and the emphasis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n the governance of climate.However,there are also some disadvantages which will prev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of clean energy technology.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rationality,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build of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of clean energy technologies in china,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pproaches to build the system,such as building relevant laws and rules,adopting relevant policies and so on.

Construction;Clean energy technology;Compulsory licensing;System

G306 F206

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清洁能源产业的绿色知识产权战略研究”(71173080)。

2011-09-22

刘雪凤 (1976-),女,江西萍乡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与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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