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分析与思索
2012-01-26郁丹英
治淮 2012年10期
郁丹英 贾 利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蚌埠 233001)
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要求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其中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明确提出要“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2015年、2020年、2030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提高到60%、80%、95%以上。
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明确了大江大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省界水体等重要水域的功能和目标,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为全国加快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就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来讲,分析水功能区现状和管理存在问题,对如何因地制宜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促进水资源保护,保障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实施,需要认真思考并不断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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