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继承与归扣
2012-01-24刘耀东张平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刘耀东,张平华
(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116023)
一、问题的提出
张某有子女三人张甲、张乙与张丙,张甲有子张A一人,张丙有子张B一人。张某生前因张丙结婚而给予6万元,因张A筹资经营一杂货店而给予3万元;因张B结婚而给予3万元。其后,张丙因车祸死亡,不久张某也随之病故。张某死亡时,所留遗产折合人民币为15万元。
问题一:张丙因结婚于被继承人张某处所受之 6万元赠与,于遗产分割时应否归扣?
问题二:张丙先于张某死亡,其子张B则可代位继承,惟张B于被继承人张某所受之3万元赠与应否负归扣之义务?
为便于问题分析,图示如1。

图1 案例图解
本案涉及代位继承与归扣之关系问题,即代位继承人于被继承人生前所受之特种赠与是否应负归扣之义务及被代位人受有特种赠与时,代位继承人是否应负归扣义务。关于此问题,国外立法例诸如德国民法、法国民法、瑞士民法均设有明文,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归扣制度及其与代位继承之关系问题均付之阙如。国内学者亦鲜有论及,职是之故,笔者不揣浅陋,撰文抛砖,以期为我国继承法修改略尽绵薄。
二、代位继承与归扣制度之立法意旨
代位继承(Erdfolge nach Stämmen)亦称为代袭继承,承祖继承。我国古代所谓继承,兼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地位继承)二义。前者又称为遗产继承,后者即宗祧继承。①除皇位继承无代位继承之问题外,其余之封爵继承、封食继承②、祭祀继承及遗产继承均有类似代位继承(我国固有社会在分家析产时,为期各房能永续繁殖,并期各房的公平,存在所谓“子承父分”③与“寡妻承夫分”④、“在室女承房分”)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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