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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治行为的司法审查探析

2012-01-21盛泽宇

终身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盛泽宇,彭 华

现代高校自治理念起源于西方中世纪,从高校作为自治性行会组织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始终有两种权力固定并内化为其独立发展的依据:一是自我抵御和排除来自外界干扰的权力,特别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涉;二是自主安排教育教学等内部事务的权力,以实现特定的教育目的。这两种权力通常由国家通过明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障高校自治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然而随着高校事务的日益增多,传统高校权力边界不断扩大,一些明显逾越高校自治范围的权力已不自觉地威胁甚至侵害到教育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受教育等诸多权利,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公权力的适当干预,来对这种偏离“正轨”的权力进行矫正和引导,为相对人提供权益救济渠道。

一、高校自治的内涵与界限

高校自治理念历史悠久,其伴随着西方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推进而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一般认为,高校自治是指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自主管理权,为了实现特定的教育目的,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干扰和支配。现代大学自治的内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高校在组织上的独立性。这主要解决的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应当承认高校独立的法律人格,赋予高校在机构建制、财政、人事等方面的自主权,这是高校进行自我管理和学术研究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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