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江西的溺婴及其社会后果
2012-01-21李锦伟
终身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李锦伟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着溺婴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学者关于溺婴的研究成果颇多,比较充分地揭示了我国历史上普遍存在的溺婴这一陋俗及其影响。但对于某一朝代某一区域性的溺婴问题还缺乏比较全面性的论述。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选取中国历史上溺婴特别盛行的朝代(清朝)和地区(江西)为例,从溺婴盛行的状况、原因及社会后果等方面来探讨当时中国的溺婴问题,以深化我们对历史上普遍存在的溺婴现象的认识。
一、清代江西的溺婴状况
所谓“溺婴” 指的是将初生婴儿置于水中淹死,后来泛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实行的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由于中国古代的溺婴主要指的是溺女婴,特别是清代更是如此,所以本文中所提到的溺婴专指溺女婴。
江西的溺婴现象究竟开始于何时,已不得可考,但江西“溺女之习,由来已久”[1]。发展至清代,溺女之习更是相当普遍,“江右风俗多溺女”[2],江西成为当时全国各行省中溺婴最普遍和严重的地区。江西籍翰林院检讨王邦玺在其奏议中提到“各省溺女陋习,惟江西为最”,“此风各直省所在皆有,福建较多,惟江西尤甚”[3]。清代江西溺婴现象之盛,由此可见一斑。
清代江西溺婴现象十分盛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持续时间长。各种文献尤其是地方志中记载的江西溺婴现象持续有清二百多年,基本不间断。第二,分布地区非常广泛。清时江西全省有13府1直隶州78县厅州,其中除了饶州府的鄱阳县和赣州府的安远县“少溺女”外,其余的州县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溺女之风,所以有人说清代江西溺女之俗是“十邑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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