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案件公诉证明标准的重构
2012-01-21余萍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标准
余 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重庆涪陵408000)
公诉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程度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理论上认为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的公诉证明标准坚持的是客观真实。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逐渐展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坚持追求客观真实存在很大的争议。为此,笔者探讨了现阶段我国的公诉证明标准的特点以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在坚持法律真实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公诉证明标准。
一、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特征
(一)事实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
“犯罪事实清楚”实际上是事实标准,“确实充分”是证据标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强调了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必须首先考虑证据的证明程度,再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二)强调标准的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所表述的“清楚、确实、充分”,强调的都是事物的客观性。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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