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现状与能动司法模式的建构
2012-01-21杨清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杨清望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一、问题及其意义
2009年8月27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专程到江苏的南京、泰州、无锡、苏州、常州等地调研,提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以此为契机,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能动司法展开了热烈讨论。有些学者从中国语境出发,认为在当下中国社会,能动司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而主张司法必须主动、高效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积极服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有些学者大致从能动司法的脉络、司法的性质和权力格局架构模式的前提出发,指出能动司法可能会危害司法的独立,贬损法律的权威,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甚至认为司法改革是“走回头路”。显然,学界在是否需要能动司法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但是无论二者的具体分歧如何,他们却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建立一种适合中国社会动态发展需要的司法制度。
然而,究竟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模式适合中国,在理论上很难被“证实”或“证伪”。而且人为地去划定一些地区和一些人作为某种司法模式实验的对象,让他们充当“学费”,这可能会侵损法治的基础——保护人权。所以,有的学者将司法能动贬称为“司法乱动”,而有的学者则将质疑司法能动贬称为学究不了解社会。不过“(司法改革)最后的胜利”这么严肃的事情远不是任何人可以拍拍胸脯说“再坚持一点点”就能达致的,何况在究竟什么是希冀的司法图景这一前提问题上都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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